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司法是我國生態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不僅公民的生態環境權益要靠司法保障,而且生態法治的良性運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司法功能的充分發揮。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為確保到2035年,我國生態環境質量實現根本好轉,美麗中國目標基本實現,不僅明確了要加快構建以生態文化體系、生態經濟體系、目標責任體系、生態法治體系和生態安全體系為主要內涵的生態文明體系,更為生態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
生態環境危機倒逼綠色發展
我國經過30多年經濟高速增長,雖然創造了舉世矚目的“中國奇跡”,但也積聚了一系列的矛盾與問題,資源環境承載力逼近極限,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傳統發展模式所導致的各種嚴重后果開始涌現,如霧霾天氣、醬油水、毒土壤等,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與生態退化既使民眾付出了慘重的生命健康代價,也使經濟發展遭遇不可持續的瓶頸,更使政府的治理能力、公信力受到質疑。如何在追求經濟增長的同時,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求得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和諧共生,面臨巨大的挑戰。
與以單純追求物質財富增長的不可持續的傳統發展模式相比,我黨提出了新的科學發展觀,主張我國發展應堅持以人為本的“五位一體”的永續發展戰略與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其中綠色發展是傳統發展模式破壞自然綠色后倒逼的一種發展,是借用綠色的生命寓意、對永續發展的形象描繪,是克服綠色消退、踐行生態文明理念與原則、走出生態環境危機的必由之路。正如習總書記強調的“綠色發展是構建高質量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本之策。”
綠色發展需要生態法治保障
與綠色發展不同的傳統發展模式,是以經濟增長作為唯一測度指標的發展,與這種發展觀相適應的法治是以經濟理性為基礎所確立的個體主義法律價值觀,主張以經濟價值為中心圍繞產權的變動與保護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這種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缺乏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對生態環境危機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盡管我國也制定了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但由于這些法律制定仍秉承有利于經濟增長的發展理念,缺乏生態文明理念與原則的指導,沒有體現山水林田湖草是統一生命共同體的生態規律,使傳統法治與環境保護相割裂、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相脫節,也使民眾賴以生存的良好生態環境變得更為稀缺,更加劇了人與自然的矛盾。
要下決心扭轉傳統發展模式,推動以維護或恢復“人與自然和諧”的綠色發展,就必須根據生態文明的理念與原則,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貫徹“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的生態規律,遵行“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發展宗旨,對傳統“公私法二元結構”的法治進行解構、評估與“綠化”,健全與完善滿足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綠色發展的生態法治體系。
生態法治建設的路徑
“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政府為了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從體制建設、制度建設、制度運行等方面,明確了生態法治建設的具體路徑。從宏觀上,生態法治建設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及生態法律文化建設等諸多方面內容,從“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要求,還應著重加強以下環節的法治建設。
以生態價值理念為準則完善生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現行生態環境立法的“保護優先”原則應當調整為“生態優先、生態保持、生態民主、責任共擔”原則,才能較好地適應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需要,其中“生態優先”居于統率的、基礎的地位。對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價值先后排序,從理論上,生態保護優先既取決于環境資源承載力極限這一生態規律,也受生態脆弱易受損性、生態利益稀缺性的制約,這些因素共同決定了生態必須優先考慮;從實踐上,生態優先或經濟優先或二者并重,也視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而取舍,若在生態文明建設的污染防治攻堅階段,不遵行生態優先原則,不僅會影響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績效,也會妨礙“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目標的實現。
以生態系統整體性思維為核心健全生態環境法律體系。雖然我國現行生態環境立法總體數量不少,但缺乏以生態系統整體性規律對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進行綜合性、體系化的設計與安排,更缺乏符合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市場生態經濟體系的理論基礎。反思生態環境立法的不足和疏漏,統籌考慮資源的利用、保護與治理的相關生態環境法律的修改與完善,形成符合生態規律、契合市場生態經濟體系、保障人體健康需要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
以生態系統管理為路徑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生態系統管理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考核評價體系,轉變以經濟增長指標作為政績單一評價考核標準,加大資源消耗、生態效益、環境損害等指標的權重,考核結果可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獎懲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實施領導干部生態環境終身追責制。轉變環保是政府和環保機關事情的觀念,建立政府、企業、公眾參與的環境共治體系。實現環保從對行政相對人的“管理”到生態環境的“治理”、從對行政相對人的“單一式執法”到對生態系統管理的“綜合式執法”的轉型。規范地方政府環境監管行為,建立多部門、多環節、多層次的監管體制,重視聯防聯控,強化環保督察功能,提高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以保障公民的生態環境權益為支撐完善生態環境司法機制。司法是我國生態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不僅公民的生態環境權益要靠司法保障,而且生態法治的良性運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司法功能的充分發揮。但由于環境侵權有別于傳統侵權的法理及制度架構,生態環境司法就具有了不同于傳統司法的特殊性,這就需要拓展環境權益保護制度,完善生態環境司法機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一是從程序上完善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為的司法審查對公民生態環境權益的救濟制度;二是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的證據規則制度;三是建立生態環境糾紛仲裁制度,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權,完善仲裁程序;四是完善環境行政處理制度,構建環境糾紛的行政處理機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生態環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