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7年4月17日,自治區召開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推行河長制的重大決策部署,安排部署西藏自治區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六項河長制工作制度已全部印發。
全面推行河長制,筆者認為,西藏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應不斷努力,在堅持河長制的基礎上,將節水制度、環境執法制度、水環境管理制度、水安全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制度等各項制度不斷規范、具體、到位。
完善水資源保護法規規章制度,做到齊全、規范、到位。為加強全區水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按照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要求,結合西藏自治區水環境容量較大、人類活動擾動較小、水環境質量總體良好,但生活污水排放逐年增加、畜禽養殖規模不斷擴大、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和城中水體環境質量不容樂觀、環境監管能力嚴重不足的現狀,各市地應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的相關文件、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有一定地方特色的法規與規章。
狠抓制度執行力,使其不斷邁上新臺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在水資源保護這場大戰役中,各級黨委、政府,尤其是環境執法部門和各級河長、總河長應以高度的政治自覺,以為黨、為國家、為人民、為子孫后代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狠抓制度落實,使制度得到應有的有效落實,并在實踐中得到發展完善。
加強對法規規章制度制定、落實、評估全過程的考核監督,全面落實責任制。水資源保護法規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評估等一系列環節,構成了從起草到評估的完整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包括不起眼的小環節,都應有相應的考核以及監督。對任何環節的任何失職、瀆職、貪腐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均應嚴肅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