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首部地方立法《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清遠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標志著清遠“首法”取得階段性成果。下一步將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待批準同意后即可實施。
《條例》明確了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明確了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和分散式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監督、監測、巡查、水質信息發布等管理職責。此外,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機制、水源地檢測要求、供水企業職責和現場檢查等監督管理措施也得到進一步明確。
《條例》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下列項目:新建、改建、擴建有毒有害排污項目,已建項目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此外,對威脅飲用水源、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范圍內的公路、橋梁及橋墩采取相應的隔離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置設施,防止運輸油類、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或者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源。如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最高可罰10萬元。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負責,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情況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實行飲用水源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和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