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河長”不是“治水配角”
有助消除“治水短板”
今年4月,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被稱為“鐵腕治水”的該行動計劃提出,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其中專門列出一條,“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這便從國家層面確立了發動民眾齊抓共管的治水綱領。
一度以來,在局部地區和一定范圍,治水監管的鞭長莫及,以及偷排污水的難抓現行,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在公眾參與和協力推動方面缺乏實招、成了軟肋。而事實已然表明,推進社會共治、尤其是招募“百姓河長”,可以化解信息遲緩和監管失靈,并且借此帶動更多市民參與其中,進而使得監督企業環境行為更加實時迅速。
要成為治水主角
我國的水環境社會治理,主要將依靠政府治理、企業治理和公眾推動這三種形式的有機融合與聯動。對于水污染防治,廣大“生于斯,居于斯”的市民百姓,不但對現實情況耳聰目明,而且其治水熱情也普遍高漲。比如,從2014年起,浙江舉全省之力全面實施以治污水為突破口的“五水共治”行動,治出了環境改善、產業升級、百姓點贊的良好成效。其間,浙江一些地方聘請“百姓河長”主動參與治水,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有了民間力量和公眾“水官”的監督促進,這對政府部門的各級“河長”,也能起到用心治水的倒逼作用。因為,有些地方盡管建立了“河長制”,豎起了“公示牌”,但由于缺少“百姓河長”二次監督的推力與壓力,未嘗沒有虛與委蛇、空搭花架的懶政作派。所以,讓更多“百姓河長”來走馬上任,就能使政府治理更少“跑冒漏滴”。
“百姓河長”必須積極作為
如今,在福州市就首開先河,向民間招募“百姓河長”,隨時隨地關注周邊河流狀況,并有專業的培訓,讓“百姓河長”能更好地發揮監督權。這樣的舉措,有利于“無死角”地對江河情況進行監督,哪怕企業再奸詐狡猾,隱藏得很深,在那么多群眾的眼睛下,也很難長期違規排污而不被發現。當更多的“百姓河長”參與到這樣的行動中來,就有利于打擊違法違規排污,為江河治理贏得主動權。
由此分析可知,“百姓河長”是很中看的,但中不中用呢?似乎還不宜過早地蓋棺論定。可以說,無論是江河治理與官員政績掛鉤,還是當前的“百姓河長”之舉,都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最終仍然歸結到一點上,那就是:治理好江河、治理好環境。江河治理好了,“百姓河長”才是中用的;反之,“百姓河長”就是不中用的。就當下而言,對于“百姓河長”中用不中用,顯然不能靜觀其變,而必須積極作為。
推行“百姓河長”如何中看又中用呢?從現實的角度來審視,一方面,需要充分尊重“百姓河長”的監督權,一旦發現異樣,相關部門就必須積極配合,并給公眾一個滿意的答復,千萬不能因為各種原因對違規排污企業包庇縱容,那只會傷了“百姓河長”的心;另一方面,對于“百姓河長”而言,他們的工作還是蠻辛苦的,必要的激勵機制必不可少,可設置一些獎金。唯有如此,“百姓河長”才中看又中用,江河治污成功才能早日實現。
治理河水污染靠“百姓河長”還不夠
事實上,“百姓河長”不可能那么“神”。“百姓河長”的成效須建立在政府監管的加強和政府責任的強化上。在治理河流污染上,政府責任是關鍵,功能互補是前提,“百姓河長”應該處于參與、監督和協助的位置,而不是賦予其“河長”的“責任主體”。
在福州新建立的“百姓河長”機制中,“百姓河長”可以采取巡查河段、拍照取證、建言獻策的方式協助政府治河,但是,除了這些“百姓河長”直接監督排污者和排污行為外,還應該賦予這些“百姓河長”監督政府的職能。河流清不清,環境好不好,最終的責任仍是政府責任。
,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來治理江河污染、環境污染,似乎還是不夠的。而江河也好,環境也罷,都與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與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存緊密相連。在這樣的現實境況下,就必須充分激發公眾主人翁的意識,讓每一個人都成為江河治理、環境治理的一分子,充分發揮每一個人的主體作用,讓其獲得必要的評議權、參與權、監督權。如此,治理好江河、環境污染才具備基礎的人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