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某地,當環保部門檢查一家企業時,企業主當場拿出120萬元,對執法人員說:“我把一年的罰款都給你,今年就不要來查了!”這樣的尷尬場面,各地環境執法人員經常遇到。一位基層執法人員大倒苦水:“企業違法排放一次污水,環保局頂多罰10萬元,但執行周期需要四五個月。很多企業就是跟我們拖,跟我們耗,違法成本實在太低。”
對環境違法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客觀上造成了“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當前,我國已建立起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執法體系,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斷提高,但是從現實看,受各種因素制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環境執法制度、機制、程序還不完善,執法能力相對薄弱,“環境執法難”在全國普遍存在。
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通過實行最嚴格的環保制度,以完善保護環境的各項法律法規為重點,用“鐵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加大對污染者的處罰力度,決不允許環境違法者逍遙法外。
健全環境法規。立法是依法保護環境的根本。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了20多年,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一些新出現的問題在現行法律中又沒有明確規定,一些領域存在著無法可依的情況。當前,《環境保護法》正在進行修改,必須以此為契機,構建覆蓋環保工作各個方面,門類齊全、功能完備、措施有力的環境法規標準體系,從根本上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切實把環境保護納入法治化軌道。
堅持嚴格執法。“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嚴格執法是依法保護環境的手段,是環境保護法律落實的關鍵。要加強重點流域、區域、行業的執法監管,加強城市和重點工業污染源的執法監管,持續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實施跨行政區執法合作和部門聯動執法,敢于碰硬,做到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
加大處罰力度。環境污染事件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懲罰力度疲軟,沒有讓污染環境者付出更大成本。比如,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高達2億多元,但肇事企業僅被罰款100萬元。當前,必須加重罰則,使罰款額與治污成本、污染物排放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污染造成的損失等因素掛鉤,震懾違法行為。對于拒不改正的企業,可以依法責令停產或取締。對造成重大污染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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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加強環境執法監管體系建設,加大環境執法力度,著力加強重點流域、區域、行業和重要時期的執法監管,城市和重點工業污染源的執法監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