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被稱為“京城環保第一大案”的何某等隨意傾倒污泥案宣判。何某等5人被控先后將共計6500噸含有多種重金屬和大量污染物的污水處理廠污泥,傾倒進北京市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門頭溝區永定鎮上岸村的大沙坑,造成當地空氣被嚴重污染,地下水保護受到嚴重威脅,經評估污染損失達上億元。這個案件不僅造成了重大的環境污染和社會影響,而且折射出當前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的亂象。
近年來,在國家節能減排和積極的財政政策作用下,全國各城市大力建設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得到迅速發展,城鎮水環境治理取得顯著成效。在取得這些成果的同時,污水處理廠產生的大量污泥如何處理也成為了一個越來越突出的問題。讓我們算一筆賬,一般來說污泥產生量是污水處理量的0.3%~0.5%左右,也就是說,一個規模為10萬噸/日的污水處理廠,每天大約產生污泥300~500噸,一個月下來,污泥量將達到0.9~1.5萬噸,這些污泥的處理均需要相應的配套資源。
但實際上,城鎮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污泥遠未得到有效處理處置,《分析報告》數據顯示,未得到妥善處理污泥的比例竟高達80%。污泥中含有病原體、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在未經有效處理的情況下隨意排放,極易對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直接威脅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使污水處理設施的環境效益大大降低。
相關部門在2010年11月發出的《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亦明確指出:多數污泥未得到妥善處置,隨意拋棄、傾倒現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問題已不容忽視,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減排”的成果。
什么導致污泥處置亂象
也許會有人問,目前污水處理廠是如何處理污泥的呢?實際上國內大多數污水處理廠一般是將污泥脫水至含水率不高于80%后就運出廠區。也就是說,污水處理廠做的工作主要是將水、泥分開并運送到指定地點填埋。
至于污泥運出廠區后的偷排亂倒現象,除了不法之人利益熏心、罔顧社會利益以及社會對污泥的危害認識不足外,恐怕與政府的責任缺失密切相關。目前,個別地方政府還未認識到做好污泥處理工作的重要性,未做到污泥處理全過程監控,多元化污泥處理投融資機制亦未建立健全,導致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嚴重不足。
化解亂象的可行性建議
按照《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污泥處理應遵循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原則,并加快污泥處理設施建設。
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規定,政府是污泥處理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結合多年基礎設施項目的運作經驗,筆者建議在工作中,應重視以下方面:
首先,建立污泥處理全過程監管的機制。政府可要求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建立污泥產期、產量、去向等詳細臺賬,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實施嚴格的登記和管控制度。污泥運輸環節中,從出廠、運輸直至處理地均應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并建立轉運聯單制度,定期將聯單記錄結果上報環保等部門接受監管。
其次,建立健全多元化污泥處理投融資機制,引入社會資金,加快污泥處理設施的建設。在加大政府財力投入的同時,應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促進污泥處理市場化。實際上,由于龐大的污泥產量及處理處置需求,國內污泥處理的市場化條件現已基本具備。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模式,引入社會資金,一直都是近年來基礎設施領域倍受歡迎并行之有效的做法。
再其次,在市場化項目的具體運作上,筆者建議地方政府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公開招標可以更好地實現項目運作的規范、公平。通常情況下,公開招標時項目基本條件在前期就明確并得以落實,這些條件寫入項目協議和合同中對協議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同時,在合同中對于運營期間和期滿后的管理和要求方面的規定也十分詳盡。這種方式易于雙方共同理解、遵守和執行。
最后,政府還需重視第三方咨詢機構的作用。政府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能夠提供從項目結構設計、財務測算分析到正式簽約的全過程咨詢服務,可以很好地彌補政府方面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不足。咨詢機構在全國各地成功的項目運作經驗,也可以幫助地方政府少走彎路。